危险机械
危险机械(属于机械指令附件IV所列范围之机械)
2006/42/EC机械指令对于「一般机械」与被认为特别危险(附件IV 机械)有明显的区别。在进行符合指令规范之步骤前,很重要的一点是,先要区分出你的机器是不是附件IV的机械。
危险机械主要由以下几种:
1 圆锯机(单锯片或多锯片),用来加工木质及类似木质或加工肉质及类似肉质类材料的以下设备:
1.1 具有固定的床身或者支撑,采用手动进给或装有可拆卸的动力进给,切削时锯片固定的圆锯机;
1.2 具有手动操作的往复式床身或滑架,切削时锯片固定的圆锯机;
1.3 具有内置式机械进给装置,手动上下料,切削时锯片固定的圆锯机;
1.4 具有机械移动式锯片,手动上下料,切削时锯片移动的圆锯机;
2 手动进给的木工平面刨床;
3 具有内置式机械进给装置,手动上下料,加工木材用的单面刨床;
4 带锯机,用来加工木质及类似木质或加工肉质及类似肉质类材料的以下设备:
4.1 具有固定的或往复运动的床身或者支撑,切削时锯片固定的带锯机;
4.2 锯片装在往复式移动架上的带锯机;
5 由第1至第4及第7条所列的木质及类似木质材料加工机械的组合机械;
6 具有多个刀架的手动进给的木工开榫机;
7 手动进给的,立式木质及类似木质材料加工机械;
8 手持式木工链锯;
9 采用人工上下料金属冷加工用冲压床,其移动之工作的行程超过6mm,速度每秒超过30mm/s,包括弯板机;
10 采用人工上下料的塑料注射或挤压成型机械;
11 采用人工上下料的橡胶注射或挤压成型机械;
12 以下几种地下作业机械:
12.1 机车和司闸车;
12.2 液压支撑设备;
13 安装有压缩装置、收集家庭垃圾用的人工装载车;
14 可拆卸的机械传动装置及其防护罩;
15 可拆卸机械传动装置的防护罩;
16 汽车举升机;
17 跌落风险垂直高度超过3米的举升人或货物的举升设备;
18 手持式枪弹推动打钉设备及其他冲击设备;
19 用来检测人是否暴露在危险区的防护设备;
20 第9,10,11条中所列设备上用的动力驱动的连锁防护罩
21 保证安全功能的逻辑单元;
22 侧翻防护结构(ROPS);
23 坠落物体防护结构(FOPS);
以上所列之危险机械,一般须由Notified Body (验证机构)对产品实施EC type-examination(型式检验)合格后,才能于产品上张贴CE标志。
机械指令排除范围
1 由机械制原厂家提供的用来替代机械上相同元件的安全元件;
2 公共场所或游乐场用的特殊设备;
3 为核能用途而特别设计的机械设备,如发生故障会导致放射性物质泄露;
4 武器,包括枪械;
5 以下所列的运输类设备:
由 2003/37/EC 指令所覆盖的农业和林业用的拖拉机,安装在拖拉机上的设备除外;
由 70/156/EEC 指令所覆盖的机动车辆及其挂车,车辆上安装的机械设备除外;
由 2002/24/EC 指令所覆盖的两轮或三轮摩托车,车上安装的机械设备除外;
航空、水上及轨道交通工具,安装在其上的机械设备除外;
6 远洋和近海船只及安装在其上的设备;
7 军用及警用的机械设备;
8 科研用的实验室安装的临时机械设备;
9 采矿用的卷扬机;
10 演出时用来移动演员的设备;
11 由 73/23/EEC 指令(该指令目前的zui新适用版是 2006/95/EC)所覆盖的电气设备,如:
家用电器;
音视频设备;
信息技术设备;
日常办公用设备;
低电压开关及控制设备;
电动机;
12 以下所列的高电压机械设备开关及控制设备;
变压器;